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旅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推展旅遊育樂事業、開拓國民生活天地、謀求社會經濟繁榮、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高旅遊育樂服務品質、創造美好休閒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轄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會址於台中市轄區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國內外觀光旅遊事業資源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有關國內外觀光休閒旅遊事業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有關政府政策政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有關本會休閒旅遊事業與各縣市協會之共同互動發展及聯合推廣事項。
五、有關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六、有關政策、政令暨會員事業體之統籌宣傳展覽及刊物發行事項。
七、有關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研討、講習之舉辦事項。
八、有關觀光休閒旅遊資源及事業之設計規劃開發經營之委託暨其服務事項。
九、有關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同業糾紛調處事項。
十、有關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與登記事項。
十一、有關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有關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贊助會員等三種,凡按照條文規定,並按其性質繳納會費即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資格如左
一、團體會員:凡於台中市經營觀光旅遊事業﹝如風景遊樂區、餐飲業、農特產、休閒林區、農場牧場、小木屋渡假山莊及各大航空公司台中分公司或台中辦事處、觀光飯店、觀光巴士、旅社……等等﹞
二、個人會員:凡熱心於觀光事業組織推動者、從事觀光學術機構或於各大媒體擔任休閒旅遊相關資訊採訪工作,設籍本市年滿20歲者,由本會二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即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具有觀光旅遊事務經歷,或熱愛休閒旅遊並願按期資助或捐贈款項者,均可為本會贊助會員,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積欠會費。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經理事會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大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出缺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相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增設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事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理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並報主管機關調查。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章則由理事長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至十人,顧問五至十人,其所有聘任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另設立督察委員會,督導人員資格是由歷屆理事組成,及建館委員會由歷屆理事長組成並設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本委員會功能為協助本會推展業務及督導會務營運,但每年亦須繳交常務會費。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士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一、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二、每隔二個月召開一次月例會,前項會議召集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参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未盡事項再由理事會、監事會另訂之。
1.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2.台中市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府設行第七七六一號函備查
3.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4.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5.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6.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7.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8.一○○年一月十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9.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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